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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1期)

发布时间:2022-06-15 14:04:44 阅读: 来源:云台厂家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1期)

根据市局抽检,对抽样单编号为DC21330900300831208的黄鱼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一)抽检基本情况舟山市普陀区东港昌正市场个体经营户陈其销售的黄鱼,恩诺沙星检出值为150μg/kg,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中最大允许限≤100(恩诺沙星+环丙沙星)的要求。(二)经营环节2021年6月3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对该摊位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经询问,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共3.5公斤,货值245元,已全部销售,未能召回。经排查,当事人怀疑是养殖环节过量添加。当事人陈其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黄鱼的行为,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5元;2、罚款3000元。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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