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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行贿犯罪为何这么难

发布时间:2020-07-13 18:03:46 阅读: 来源:云台厂家

长期以来,出于办案策略等因素考虑,检察机关在惩治腐败过程中,往往重点打击受贿犯罪,而仅仅把行贿犯罪嫌疑人作为受贿案件的证人,造成行贿犯罪打击不力,行贿人逍遥法外、受贿人心态失衡。法律专家建议,作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当前在加大对受贿犯罪打击的同时,应构建全民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遏制腐败。

对行贿“网开一面”致办案陷尴尬

半月谈记者在吉林和江西多个检察院采访了解到,目前在贿赂案件的侦查中,为了取得受贿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条”,检察机关不得不对一些行贿人放弃追查,将办案的重点放在查处受贿上。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郭云水介绍,近两年他们查办了数起单位腐败窝案,20多人获刑,而无一行贿者被定罪。

“很多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挖空心思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确实非常恶劣,但无奈的是,出于办案现实的考虑,对行贿者处理往往偏轻。”郭云水说。

江西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查办的永丰县供电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吴芳友一案中,先后有8人向吴芳友行贿,但无一人受到刑事惩罚。

吉安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李吉说,目前对个人行贿惩处较轻,对单位行贿行为的处罚更是宽松。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由各级检察机关建立施工企业行贿记录档案,规定凡是被法院判决确认有行贿犯罪的企业,均应记录在案,不得参加工程招投标。“但是,法律实践中,能够被法院最终定罪的行贿人或行贿单位却寥寥无几。”

打击行贿面临诸多制约

首先,在立法方面,现行法律对行贿罪的量刑偏轻。对行贿人犯罪,一般判刑不会超过5年。而且,行贿人只要有所交代,一般可以减轻处罚、判处缓刑甚至不追究刑事责任。而行贿犯罪的构成要件也规定得过于原则化。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于晓光等专家指出,如今,行贿手段花样翻新,无孔不入,甚至出现了跨地区行贿、用公款行贿的新动象,原来的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得含混不清,使得行贿犯罪仍然处于定性难、处罚难、责任落实难的困境。

司法实践中对行贿犯罪的打击不力,带来的直接后果是行贿者的“有恃无恐”和受贿者被定罪后心态的严重失衡,既影响了办案的社会效果,也难以从根本上遏制贿赂犯罪的蔓延。

“对行贿的顶多罚款了事,几乎从不追究刑事责任。”因受贿101万元正在监狱服刑的江西某大学基建处原副处长李某说,共有10多个人向他行贿,但没有一人被追究。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傅大中说:“对单位行贿罪的具体规定尤其缺乏,按照法律规定,单位行贿罪会对单位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采取双重惩罚。但如果他们利用手中职权,为了谋取与单位无关的个人利益,用单位的名义去行贿,这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难以分清,往往无法明确责任人,即使明确了责任人,个人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也难以把握。”

其次,在执法方面,调查取证难。近几年,行贿犯罪呈现出领域广泛化、行贿对象扩大化、行贿数额巨大化、犯罪趋势群体化等特点,公款行贿现象越来越突出,不少人在单位私设小金库,用于行贿。行贿犯罪多呈连续状态,具有长期性、隐蔽性,而且行贿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往往一跑了之。

贿赂犯罪大多数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发生的,这就产生了对口供的依赖。侦查人员为了侦破案件,顺利取得行贿人口供,对行贿人会有“网开一面”的现象。

“我收了17万元,被判了11年6个月,有的老板就算行贿100万,也一点事都没有。”正在狱中服刑的南昌某大学审计处原处长周某说。

三是对行贿犯罪危害认识不足。一件贿赂案件发生后,人们往往关心谁收了多少钱,而对谁是行贿人则不关心。人们对行贿、受贿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态度,认为与那些收受贿赂的贪官相比,行贿人是被动的甚至是被迫的,是“弱者”,从而忽视了行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综合处处长张昕说,法院环节对行贿罪的认定也较为宽松,对于“存在行贿行为,但没有牟取不正当利益”“人情往来”“为了工程结算等目的行贿”以及“受贿人主动索贿”等情况,法院往往不会予以定罪,这些都导致了对行贿罪的处理偏宽偏轻。

打击行贿犯罪亟待构建全民监督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曾在全国两会上提出,要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从受贿、行贿两个方面来惩治腐败。一些专家指出,严打行贿不法行为,要从以下几个层面入手:

一是明确法律界定,加大打击力度,做到打击受贿、行贿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江西省政协常委李季仁说,在我国一些发达地区,随着市场经济日益繁荣,权钱交易盛行,贿赂犯罪日趋严重,行贿人更是猖獗,一人行贿多人、跨地区行贿等现象频发,严重威胁到经济、社会的发展,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因而应明确法律界定,进一步明晰法律上的“模糊地带”,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

二是创新打击行贿犯罪机制,并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破解取证难。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副处长吴国强介绍,江西省已建立了“行贿行为档案”查询制度,检察机关将办案时达到行贿犯罪立案标准的行贿人、行贿单位的信息录入系统,形成“行贿黑名单”,对他们在承揽工程等方面给予一票否决。

目前,“行贿行为档案”查询系统已实现了华东地区六省一市的联网。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十二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规定,2011年底将实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全国联网,更好地发挥其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强化市场廉洁准入效力的作用。

另外,张昕提出,目前检察院技术侦查权极其有限,发现行贿苗头性倾向,只有传统的询问口供的方式,应充分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认识行贿犯罪危害,形成全社会监督机制。张昕说,只有深刻认识到受贿与行贿的孪生性,全民都参与到监督行贿不法行为中,多措并举,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行贿受贿腐败问题。(《半月谈内部版》2012年第1期,记者 胡锦武 周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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